(2016)辽0603民初26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丹东市东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东市东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纪桂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03民初2690-1号原告:丹东市东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李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崇凯,丹东市元宝区宏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纪桂珍,女,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东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纪桂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东市东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东煜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景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唐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元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