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胡耀振诉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塔拉信用社、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振,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塔拉信用社,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190号原告:胡耀振,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仕,内蒙古兴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塔拉信用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巴彦塔拉苏木巴彦塔拉村。负责人:高岩,该信用社主任。被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265612485595。法定代表人:白玉山,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辉,内蒙古铭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振与被告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巴彦塔拉信用社、扎鲁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胡耀振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耀振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耀振负担。审判员 红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木其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