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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谷明成与刘青军、李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明成,刘青军,李社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54号原告:谷明成,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瑞,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青军,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濮阳市华龙区。被告:李社珍,女。原告谷明成诉被告刘青军、李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谷明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社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明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社珍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明成撤回���被告李社珍的起诉。审 判 长  徐俊奎审 判 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马金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