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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曾祥碧与被告王才琼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碧,王才琼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3民初362号原告:曾祥碧,女,195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会林,开江县新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才琼,女,195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祥碧与被告王才琼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曾祥碧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祥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祥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曾祥碧负担。审 判 长  曹海燕人民陪审员  王锡彬人民陪审员  余 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