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亭、张哲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亭,张哲伟,白冰,梁倩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亭,男,汉族,1978年7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司高兴,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哲伟,男,汉族,1984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审被告:白冰,男,汉族,1988年4月28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原审被告:梁倩倩,女,汉族,1991年4月10日生,住兰考县。上诉人张亭因与被上诉人张哲伟、原审被告白冰、梁倩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亭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张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395元,减半收取2697.5元,由上诉人张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自学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张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