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蔡迎生诉被告张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迎生,张立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198号原告:蔡迎生,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立强,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蔡迎生诉被告张立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蔡迎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迎生撤回对被告张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迎生负担。审 判 员 盛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许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