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1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应亚琴与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亚琴,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12029号原告:应亚琴,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委托代理人:陈战坪,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世民,宁波市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6097605005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899号(和邦大厦C座1908室)。法定代表人:闫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应亚琴与被告浙江金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亚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亚琴负担。审判员 薛海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玉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