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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贤石与李长青、徐凤群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贤石,李长青,徐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907号申请执行人:李贤石,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李长青,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徐凤群,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贤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长青、徐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做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长青、徐凤群支付申请人欠款2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负债外出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可以申请重新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良兵审判员  唐小冬审判员  刘健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