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桂珍、关义凡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珍,关义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黄桂珍,女,1956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锦山镇。被执行人关义凡,男,1964年05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黄桂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义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