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宫璎文诉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璎文,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02民初505号原告:宫璎文,女,1990年10月12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珲春北街99号。法定代表人:邱丽新。原告宫璎文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东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宫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森东电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宫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3月份、4月份、6月份、7月份工资共计:8534.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是雇用关系,但被告从2016年3月开始截至7月拖欠原告的工资达四个月之久。自2016年8月开始因被告生产经营无法正常进行,导致原告无法再上班履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一直不予理会,此举动已经构成了恶意欠薪。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至贵院,希望能够尽快给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森东电力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宫璎文与被告吉林森东电力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森东电力公司因经营及出卖转让等原因,从2016年3月开始,拖欠宫璎文2016年3月份、4月份、6月份、7月份工资共计:8534.89元。2016年8月至今,森东电力公司由于无人管理,整个经营处于瘫痪状态,所有员工不得不停工停产,原告多次向森东电力公司主张权利无果后,于2016年12月15日向吉林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森东电力公司支付拖欠的2016年3月份、4月份、6月份、7月份工资共计:8534.89元,吉林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2017年1月11日作出吉市劳人仲不【2017】字第0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森东电力公司拖欠工资事实清楚,数额明确,不存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对该请求不予受理。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遂起诉至我院。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为其工作后,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宫璎文与被告森东电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对原告要求森东电力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宫璎文工资853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吉林森东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宏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亚其提出执行期限为两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