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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民初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贺树俭、张峰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树俭,张峰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666号之一申请人:贺树俭,男,汉族,1957年4月11日出生,住滨州市滨城区。被申请人:张峰峻,男,汉族,1956年11月30日出生,住阳信县。申请人贺树俭与被申请人张峰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阳信支行的账户91XX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90000元,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9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峰峻在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阳信支行的账户91XXXXXXXXXXXXX的存款90000元。冻结期间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