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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世发与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发,龙口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830号原告:宋世发,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龙口市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毅,任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宋世发诉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宋世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世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世发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世发承担。审判员  迟德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新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