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世发与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世发,龙口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4830号原告:宋世发,男,汉族,1956年12月27日出生,农村居民,住龙口市。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龙口市环城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姜毅,任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宋世发诉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宋世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世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世发撤回对被告龙口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世发承担。审判员 迟德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新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