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原庆基诉被告任京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庆基,任京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413号原告原庆基,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春树,山东文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京泰,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原庆基与被告任京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银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