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玉碧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碧,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异4号案外人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13号片区滨洲花园C幢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3056017M。法定代表人欧贵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劲松,重庆言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玉碧,女,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张幸,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娟,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7095-1。法定代表人刘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忠,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玉碧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重庆博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琛琛审 判 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