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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苟忠俊与被告申菊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忠俊,申菊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973号原告苟忠俊,男性,生于197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宕梁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张剑,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菊华,女,生于1978年,汉族,户籍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宕梁办事处,现暂住巴中市巴州区玉堂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卢文平,巴州区英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申建国,男,生于1975年,系被告申菊华胞兄。本院在审理苟忠俊与申菊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的父母对本案诉争财产另行主张权利,原告苟忠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忠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苟忠俊负担。审判员  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