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州瀚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与秦永春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瀚瑞微电子有限公司,秦永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357号原告:苏州瀚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培源路2号微系统园M13F。法定代表人:金树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翔,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春雨,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瀚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永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瀚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瀚瑞微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