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与李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委托代理人肖太勋,临湘市民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湘市支公司,住所地临湘市城中北路13号。负责人魏金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6)湘068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艳以该劳动争议已协调为由,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建新代理审判员 张 兰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綦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