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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诉被告梁庆波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梁庆波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1305号原告: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住所地讷河市二克浅镇直,组织机构代码:41405XXXX。法定代表人:刘彦飞,职务站长。被告:梁庆波,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诉被告梁庆波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以被告已交纳水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河市红旗灌区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向东审 判 员  许冬梅人民陪审员  李国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