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3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怡琴、张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怡琴,张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3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怡琴,女,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蓉,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静,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英,女,195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胡怡琴因与被上诉人张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怡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婧杰审判员 姚 兰审判员 吴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