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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行政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29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白河县城关镇金融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9MB2902008P。法定代表人蔡成礼,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柯尊涛,该局股长。被执行人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经营者罗定武,男,1972年11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白)市监食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1、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2、给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给予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未履行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且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白)市监食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2016年6月2日,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殷某投诉举报,称其在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买到过期食品,要求查处。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举报人殷某提供购买的8袋超过保质期的天山雪枣、2瓶无中文说明书的韩国原装蜂蜜柚子茶及购物小票。经双方协商,举报人殷某将所购买的商品退回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执法人员在罗定武的陪同下现场对其经营场所检查时在食品货架上发现摆放有6瓶无中文说明书的韩国原装蜂蜜柚子茶。执法人员经批准现场将殷某退回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及现场检查出的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予以扣押。经调查,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55.2元。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有效期截止2016年6月1日,所购进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只销售2瓶,且所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已退回,故无违法所得。同年6月23日,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送达了(白)市监食告﹝2016﹞02号《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没有申请听证。同年6月28日,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送达了(白)市监食罚告﹝2016﹞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7月1日,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经营者罗定武放弃陈述申辩。当日,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白)市监食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没收被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2、给予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给予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合并执行罚款55000元。2017年3月16日,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送达了白市监催告字﹝20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告知书》。上述事实,有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投诉举报登记表、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陈述申辩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等资料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河县城关镇阳光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的(白)市监食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白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白)市监食罚﹝2016﹞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无华审判员  吴治衡审判员  李正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