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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邱兴富与李华王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兴富,王其兵,李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340号原告:邱兴富,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代华,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兵,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李华,女,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原告邱兴富与被告王其兵、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兴富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财产申请保全费2670元,共计6545元,由原告邱兴富负担。审 判 长 樊 平人民陪审员 陈 语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朋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