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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刑更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黄常桂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常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刑更151号罪犯黄常桂,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常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至2020年8月21日止)。被告人黄常桂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北刑一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5月7日入监狱服刑。2015年9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8月2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于2017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黎塘监狱认为,罪犯黄常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黄常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黄常桂的报请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常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5月起至2016年11月止共获奖励分89.6分,获2015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常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常桂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秋娟审 判 员  农克新代理审判员  唐靖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