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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6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庞海涛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6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海涛。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庞海涛和朋友王某某等人在海口市义龙路吃饭,期间庞海涛喝了白酒,并在饭后到龙昆北路大上海夜总会继续喝酒。次日凌晨,庞海涛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琼AXXX**小轿车回家,行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北路与华海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发现庞海涛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216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庞海涛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血液酒精测试,经鉴定,被告人庞海涛血液酒精浓度为206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庞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庞海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庞海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庞海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胡 程书 记 员  罗明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