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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3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琼飞、红河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琼飞,红河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3民特68号申请人:胡琼飞,女,1961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蒙自市。申请人:红河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双河小区泰和街38幢2层。法定代表人李海军,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胡琼飞与红河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经蒙自市文澜镇人民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红河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至7月25日前分三次付清欠胡琼飞工资28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胡琼飞与红河州海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经蒙自市文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骆继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龙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