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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3民初1570号原告:周某,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住平阴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住肥城市。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石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