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斌与李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斌,李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宋斌,男,生于1965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执行代理人:许春宝,律师。被执行人:李坚,男,生于1971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受理宋斌申请执行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18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员吴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