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民终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陈启华、陈文钦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启华,陈文钦,杨证,杨李赖,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鸡打村民委员会,陈忠周,陈国平,李彩胜,杨探,扶明琴,蔡理,杨国蒲,杨李培,蔡往,杨德林,杨清,杨周盘,杨茂,杨景府,杨畅,杨景球,杨菊,杨蒜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启华,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贤、邵宜杰,广东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文钦,男,汉族。原审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鸡打村民委员会(原电白县电城镇鸡打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鸡打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武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泽文,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杨证,男,汉族。原审第三人:陈忠周,男,汉族。原审第三人:陈国平,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李彩胜,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探,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扶明琴,女,汉族。原审第三人:杨李赖,男,汉族。原审第三人:蔡理,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国蒲,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李培,男,汉族。原审第三人:蔡往,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德林,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清,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周盘,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茂,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景府,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畅,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景球,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菊,男,汉族。原审第三人:杨蒜,男,汉族。上述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杨证,男,汉族。上述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杨李赖,男,汉族。上述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锋,广东南天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陈启华因与被上诉人陈文钦、原审第三人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鸡打村民委员会、杨证、陈忠周、陈国平、李彩胜、杨探、扶明琴、杨李赖、蔡理、杨国蒲、杨李培、蔡往、杨德林、杨清、杨周盘、杨茂、杨景府、杨畅、杨景球、杨菊、杨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包括涉案水塘在内的土地面积133.2901公顷,电白县人民政府颁发电集有(2012)第170203号集体土地所有证,土地所有证载明土地所有权人为电白县电城镇鸡打经济联合社农民集体,因此,电白县电城镇鸡打经济联合社应为本案当事人。原审法院未追加电白县电城镇鸡打经济联合社为当事人参加诉讼,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9827元、评估费2000元,由原审法院重审时确定。上诉人陈启华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27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琪奕审判员 龙光新审判员 许 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富华区成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