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展天存诉被告张小民、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天存,张小民,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1058号原告:展天存。被告:张小民。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茂卿。原告展天存诉被告张小民、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展天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展天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展天存负担。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