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展天存诉被告张小民、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天存,张小民,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2民初1058号原告:展天存。被告:张小民。被告: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茂卿。原告展天存诉被告张小民、河南省四方防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展天存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展天存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展天存负担。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