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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张安太、刘家堂、吕广德 、李全成、吕忠邦、高明镜、孙金忠、李明洮、李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张安太,刘家堂,吕广德,李全成,吕忠邦,高明镜,孙金忠,李明洮,李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846号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法定代表人:吕成邦,该协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太,男,生于1976年9月10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9组。被告:刘家堂,男,生于1992年6月8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9组。被告:吕广德,男,生于1989年4月3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9组。被告:李全成,男,生于1990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9组。被告:吕忠邦,男,生于1982年12月20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9组。被告:高明镜,女,生于1984年4月1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9组。被告:孙金忠,男,生于1989年4月3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7组。被告:李明洮,男,生于1982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6组。被告:李东生,男,生于1990年6月15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村民,现住该村3组。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张安太、刘家堂、吕广德、李全成、吕忠邦、高明镜、孙金忠、李明洮、李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