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马子龙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0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子龙,曾用名马子贵,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小学文化,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月6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郑顺忠,金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未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子龙犯强奸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子龙及其辩护人郑顺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6日凌晨,被告人马子龙在金华市区婺州街66号“金神龙足浴会所”内强行与被害人汪某1(系未成年人)发生了性关系。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子龙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子龙辩解: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辩护人郑顺忠辩护提出:被告人马子龙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律意识淡薄;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被害人缺乏警惕性,有一定过错,存在半推半就的情况;具有坦白情节。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晚,被告人马子龙和被害人汪某2(2001年1月出生)在和朋友一起到金华市区的“美高美”酒吧娱乐时相识,后大家一起去吃宵夜,结束后两人一同坐朋友的车来到金华市婺州街66号“金神龙足浴会所”门口。汪某2下车后准备打车回家,其走到路边通过手机“优步”软件叫了一辆车,在等车过程中,马子龙强行将其拖进足浴店的一楼房间,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在拖拉的过程中汪某2的额头受伤。在一楼房间,马子龙强行与汪某2发生了性关系,因足浴店老板要求马子龙到三楼房间睡觉,马子龙以将汪某2的衣服拿走为要挟,迫使汪某2到三楼的313房间,并在房间内再次强行和汪某2发生性关系。后汪某2趁马子龙睡着后离开足浴店并报警。当天,马子龙在足浴店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门诊病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警单、接受证据清单、通话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检案结论告知单、证人周某、钱某、薛某、王某的证言、被害人汪某2的陈述、被告人马子龙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光盘等。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有效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针对被告人马子龙的辩解,经查,被害人汪某2的陈述证实其到足浴店后,准备打车回家,后被马子龙强行拖进足浴店,其一直在哭,在被拖进店的过程中还被马子龙掐脖子,在楼梯台阶上摔了一跤。后马子龙来脱其衣服,其也抓住衣服不让马子龙脱,但因力气不够大,最终马子龙强行将其裤子脱掉,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其趁换房间时逃跑,但马子龙拿着其衣裤,一定要其跟着上楼,其见逃不出去只能上楼,又被马子龙要求发生性关系。直到马子龙睡着后其才逃出足浴店,后打电话将被强奸的事告诉了朋友王某并报警。该事实有门诊病历、检案结论告知单、证人王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光盘、被告人马子龙的当庭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故对于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子龙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郑顺忠提出的被告人马子龙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子龙归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罪行,不构成坦白,故对于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子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21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丽雅人民陪审员 沈小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