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增宝与方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增宝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青2802民督16号申请人刘增宝,男,蒙古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德令哈市。被申人方有青,男,汉族,现年49岁,住得令哈市。申请人刘增宝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03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因家中急需用钱,向申请人借款13000元。事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仍不给付。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为凭,要求被申请人方有青支付借款13000元。经本院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方有青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刘增宝支付借款13000元整。本案案件受理费42元,由被申请人方有青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孟青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