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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鹏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鹏超,周拥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590号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轻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677379-7。法定代表人:任长旺,经理。被告:朱鹏超,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捷,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拥华,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鹏超及第三人周拥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南九头崖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晓旭审 判 员  高 磊人民陪审员  刘培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