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强,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原国鹏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