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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强,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2年8月22日生,汉族,河津市樊村镇刘家院村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永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春荣代理审判员  原国鹏代理审判员  张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