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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覃福新与潘登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福新,潘登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881民初899号原告:覃福新,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告:潘登耀,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覃福新与被告潘登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福新、被告潘登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覃福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登耀偿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潘登耀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2016年12月18,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收到被告亲笔所写借条一份。原告与被告约定2017年元月15号前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不予归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潘登耀自愿于2017年4月15日前向原告覃福新归还4300元(已履行完毕);二、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覃福新已预交),原告覃福新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庭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