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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孙得旭、高正成、王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孙得旭,高正成,王文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850号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吕成邦,该协会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得旭,男,生于1992年6月21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高正成,男,生于1991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王文奎,男,生于1958年2月2日,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诉被告孙得旭、高正成、王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景泰县五佛乡兴水村扶贫互助协会负担。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