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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石红岩与被申请人韩国祥等诉讼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红岩,韩国祥,马艳,闫志财,张万诚,张兆春,潘竟红,金川区金水里社区卫生服务二站,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财保24号申请人:石红岩,男,汉族,生于1960年11月21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韩国祥,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6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马艳,女,汉族,生于1962年7月4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闫志财,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张万诚,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9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张兆春,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3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潘竟红,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8日,住金昌市金川区。被申请人:金川区金水里社区卫生服务二站,住所地金川区步行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万诚。被申请人: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巴丹吉林路4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22050556349C。法定代表人:马艳,职务经理。申请人石红岩与被申请人韩国祥、马艳、闫志财、张万诚、张兆春、潘竟红、金川区金水里社区卫生服务二站、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石红岩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进行保全:1、对被申请人韩国祥所有的甘C***号大众牌轿车、工程机械装载机、位于金昌市金川区***房屋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2、对被申请人马艳所有的位于金川区***房屋及银行存款进行查封冻结;3、对被申请人闫志财所有的甘C***北京现代牌轿车一辆、金昌市金川区***房屋、上层领地个人商铺产权、双湾镇***房产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4、对被申请人张万诚所有的甘C***轿车一辆、金昌市金川区****房屋一套、金川区永昌路***账户予以查封冻结;5、对被申请人张兆春所有的牌号为甘A***货运吊车及家用轿车、金昌市金川区***房屋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6、对被申请人潘竟红的个人财产、银行账户及***有限公司股权予以查封、冻结;7、对被申请人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及银行账户予以查封;8、对被申请人金川区金水里社区卫生服务二站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石红岩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限额为44万元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国祥、马艳、闫志财、张万诚、张兆春、潘竟红、金川区金水里社区卫生服务二站、阿拉善右旗铜源鸿运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限制过户。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石红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