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柳、郭忠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柳,郭忠平,沈恕,任广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30民初1592号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8126144M,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北路1号电信大楼裙楼。法定代表人:丁彬,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佳,该行员工。被告:刘柳,男,1992年9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告:郭忠平,男,1964年7月8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被告:沈恕,男,1955年9月15日生,汉族,会计,住盱眙县。被告:任广友,男,1955年1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盱眙县。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江银行)与被告刘柳、郭忠平、沈恕、任广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江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佳,被告刘柳、郭忠平、沈恕、任广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江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柳归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罚息16913.73元,本息合计286913.73元(暂定截止至2017年3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郭忠平、沈恕、任广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30日,被告刘柳向原告申请27万元经营性贷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利息为月息8.7‰,逾期不还,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被告郭忠平、沈恕、任广友作为保证人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5年10月30日将27万元打入被告刘柳指定账户,被告刘柳后将该笔借款支取,使用期间被告刘柳拖欠贷款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被告却一直无动于衷。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刘柳、郭忠平、沈恕、任广友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30日原告珠江银行与被告刘柳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刘柳向原告申请贷款270000元,贷款用途为经营性贷款,月利率为8.7‰,期限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29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郭忠平、沈恕、任广友与原告珠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郭忠平、沈恕、任广友对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珠江银行向被告刘柳发放贷款270000元,按照按月付息还款方式,2016年10月21日前产生的利息被告刘柳已付清。此后至2017年4月17日止,被告刘柳欠本金270000元,利息14188.73元、罚息7094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刘柳拖欠贷款本息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及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郭忠平、沈恕、任广友应按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原告珠江银行诉称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盱眙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70000元、利息14188.73元、罚息7094元;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刘柳承担贷款本金2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7‰计算的利息及该期间按月利率8.7‰加收50%的罚息。二、被告郭忠平、沈恕、任广友对被告刘柳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4元,减半收取2802元,由被告刘柳、郭忠平、沈恕、任广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刘宏杰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容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