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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雷雪华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雪华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29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雪华,女,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西安市灞桥区,无业。2016年9月19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鹿军波,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雪华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属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改革的案件,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对本案事实部分的审理认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雪华及其辩护人鹿军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雷雪华伙同王某、秀青、黑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向被害人姬某讨要其投资西安机电科技技术学院的投资款,指使王某的儿子陈某、王某的女婿曾某(均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区富鱼路截停姬某所乘车辆,强行将姬某带上一起亚牌轿车,并带至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附近。雷雪华等人又乘坐雷雪华儿子康某(另案处理)所开轿车来到科技六路附近。雷雪华等人见到姬某之后,逼迫其还投资款,姬某称无法归还。雷雪华等人遂驾车将姬海涛带至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附近一偏僻地继续逼迫姬某还钱,其间雷雪华等人使用殴打、言语胁迫、扒衣服等方式对姬某进行威胁,逼迫其写下200万元的欠条和承诺书,又逼迫姬某让其朋友将一万元现金送至灞桥区灞河湿地公园附近。次日5时许,雷雪华收到一万元后将姬某释放。同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雷雪华抓获。经鉴定,姬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雷雪华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雪华一年左右有期徒刑。被告人雷雪华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唯辩称其没有指使王某的儿子和女婿将被害人带上车。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雷雪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被告人雷雪华本身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者,建议对被告人雷雪华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雷雪华伙同王某、秀青、黑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向由被害人姬某暂时负责的西安机电科技技术学院讨要其投资款,王某的儿子陈某、女婿曾某(均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区富鱼路截停姬某所乘车辆,将姬某带上陈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起亚牌轿车,并带至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附近。雷雪华等人乘坐雷雪华儿子康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白色奔腾牌轿车也来到科技六路附近。雷雪华等人见到姬某之后,要求其偿还投资款,姬某称无法归还。雷雪华等人遂驾车又将姬海涛带至西安市灞桥区田王村附近一偏僻处继续逼迫姬某还钱,其间雷雪华等人使用殴打、言语胁迫、扒衣服等方式对姬某进行威胁,并逼迫姬某写下一张200万元的借条和一张承诺书,又逼迫姬某让其朋友将一万元现金送至灞桥区灞河湿地公园附近。次日5时许,姬某的朋友送来一万元现金并交给雷雪华,雷雪华等人将姬某放走。同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将雷雪华抓获。经鉴定,姬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姬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雷雪华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已经与人民陪审员合议,予以认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借条、承诺书、诊断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陈治安、田某,4、张某的证言;被害人姬某的陈述;同案犯康某及被告人雷雪华的供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雪华为索取投资款,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期间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雷雪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雷雪华伙同王某等人为索要投资款非法限制姬某人身自由,对姬某进行殴打、侮辱,并逼迫姬某写下借条及承诺书,收取姬某一万元现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系主犯,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辩称雷雪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因与事实不符,故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雷雪华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雪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晓瑞人民陪审员  刘慈红人民陪审员  王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谢 冰打印:扈艳红校对:谢冰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