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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秦立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立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0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立明,男,汉族,1987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户籍地哈尔滨市五常市,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2013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香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立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立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立明窜至哈尔滨市香坊区与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XX食杂店之间的走廊,趁该食杂店房门未锁之机,进入食杂店,盗走红盒南京牌香烟5条(总计价值514.10元)、紫色云烟5条(总计价值439.90元)、新版利群牌香烟1条(价值122.96元)、红盒长白山牌香烟1条(价值66.78元)、老巴夺哈尔滨香烟2条(总计价值160.00元)、硬经典红塔山牌香烟1条(价值87.98元)、炫赫门南京牌香烟4条(总计价值572.40元)。其中部分香烟经其销赃后获赃款1050元,被其挥霍。现全部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当日16时许,秦立明又窜至李某某经营的XX食杂店,趁门未锁之机,进入食杂店,盗走长白山牌香烟2条(总计价值133.56元)、紫色云烟2条(总计价值175.96元)。后其再次返回李某某经营的XX食杂店内实施盗窃时被发现,其向李某某坦白先前盗窃4条香烟的事实,并将盗窃4条香烟返还给李某某。经侦查,秦立明于2017年1月22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公诉机关认为,秦立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部分犯罪系未遂。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秦立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秦立明窜至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XX食杂店,趁房门未锁无人之机,进入食杂店,盗走红盒南京牌香烟5条(总计价值514.10元)、紫云云烟5条(总计价值439.90元)、新版利群牌香烟1条(价值122.96元)、红盒长白山牌香烟1条(价值66.78元)、老巴夺哈尔滨牌香烟2条(总计价值160.00元)、硬经典红塔山牌香烟1条(价值87.98元)、炫赫门南京牌香烟4条(总计价值572.40元)。当日16时许,秦立明又窜至XX食杂店内,趁无人之机,盗走红盒长白山香烟2条(总计价值133.56元)、紫盒云烟香烟2条(总计价值175.96元)。后其再次返回XX食杂店内实施盗窃时被李某某发现,其将先前盗窃4条香烟返还给李某某。其余赃物销赃后获赃款1050元被其挥霍。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7年1月22日将秦立明抓获,部分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综上,秦立明共实施盗窃犯罪3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2273.64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XX食杂店香烟被盗的情况。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证实秦立明入住在如家客栈,案发当日,见秦立明手捧多条香烟回到客栈。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以1050元的价格收购了秦立明的十余条香烟。5、哈尔滨市香坊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南京牌香烟5条、云烟5条、利群牌香烟1条、长白山牌香烟1条、哈尔滨牌香烟2条、红塔山牌香烟1条、南京牌香烟4条的进货价格为1964.12元。6、哈尔滨营销中心购买凭证证实涉案的长白山(红)香烟2条、云烟(紫)香烟2条的进货价格为309.52元7、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清单证实涉案赃物南京炫赫门香烟3条、利群香烟1条、红塔山香烟1条、老巴夺香烟2条、紫云香烟5条、南京香烟5条、长白山香烟1条已被追缴。8、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3)天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5)香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秦立明此前因犯罪被判刑的情况。9、被告人秦立明的供述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秦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提出的适用法律意见正确,应予以采纳。秦立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秦立明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部分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部分追缴,发还被害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立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秦立明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实诺人民陪审员  张铁丽人民陪审员  刘晓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