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彩月与梁明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月,梁明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28号原告:梁彩月,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由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被告:梁明安,男。原告梁彩月与被告梁明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彩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彩月负担。审判员 陈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岑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