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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梁彩月与梁明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彩月,梁明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428号原告:梁彩月,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由恩平市恩城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推荐参加诉讼。被告:梁明安,男。原告梁彩月与被告梁明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彩月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彩月负担。审判员  陈超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岑美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