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明六与李书文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六,李书文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1民初2119号原告:王明六,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李书文,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王明六与被告李书文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书文返还其承包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0日,王明六与李书文协商荒山承包事宜,拟由王明六承包吴沟村村口荒山一处,在协商过程中,王明六付给李书文预约承包款10,000元,李书文向其出具收条一份。后因李书文拒不再与王明六协商承包事宜,王明六要求李书文返还承包款未果,引起诉讼。李书文未作答辩。本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荒山等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李书文个人不具有发包集体荒山的权利,其对承包合同的不能成立存在过错,应当将收取的预约款予以退还,故对王明六要求李书文返还预约承包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明六预约承包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书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一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