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林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林宁,王秀,张志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216号之一申请人: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李荣滨,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祝、张晓静,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宁。被申请人:王秀。(未到庭)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东超,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佩良、苏丽雅,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经济发展局。诉讼代表人:王志。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红。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健,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威海市好海蓝色海洋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宁、王秀英、张志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经济发展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秀英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王秀英名下的银行账户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秀英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