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侯吉奎与刘天凤、天津联合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吉奎,刘天凤,天津联合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1404号原告:侯吉奎,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钞智博,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天凤。被告:天津联合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被告: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47723-X),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34号。法定代表人:连良桂,经理。原告侯吉奎与被告刘天凤、天津联合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天津东泰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吉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吉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吉奎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向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