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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终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米麦原、靳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麦原,靳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麦原,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璐,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上诉人米麦原因与被上诉人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5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麦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米麦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麦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米麦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增民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