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米麦原、靳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麦原,靳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麦原,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璐,男,1990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上诉人米麦原因与被上诉人靳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5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米麦原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本院认为,米麦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米麦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米麦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增民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