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玉定与张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定,张冉,张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1327号原告程玉定,女,197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张冉,男,1990年7月2日出生。被告张国华,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定诉被告张冉、张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定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程玉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得存人民陪审员 曹桂芬人民陪审员 王春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