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2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文明与黄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明,黄根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194-1号原告:何文明,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根勤,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明诉被告黄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文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文明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