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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211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文明与黄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文明,黄根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21194-1号原告:何文明,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黄根勤,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文明诉被告黄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文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文明负担。审 判 员  徐亦伟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鲍福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贝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