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童吉明、袁欣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吉明,袁欣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终7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童吉明,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麻城市人,住黄州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欣钰,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黄州区人,住咸宁市咸安区,上诉人童吉明为与被上诉人袁欣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11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童吉明邮寄送达《限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自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需足额交纳上诉费7173元,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审查,上诉人童吉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上诉费,又未依法申请办理上诉费减、免、缓交的审批手续。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童吉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亚平审判员 陈孔齐审判员 樊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