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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尚本银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尚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李文生,队长。被执行人尚本银,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尚本银交通行政处罚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52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7)豫1524行审12号行政裁定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