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与某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某某村委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876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肖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某某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某某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准备和被告私下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军人民陪审员 孟志强人民陪审员 丁兆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