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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晓鹏与腾文礼、赵金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鹏,腾文礼,赵金凤,高碑店市隆飞和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72号原告:张晓鹏,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腾文礼,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赵金凤,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高碑店市。第三人:高碑店市隆飞和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成。原告张晓鹏与被告腾文礼、赵金凤、第三人高碑店市隆飞和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晓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