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晓鹏与腾文礼、赵金凤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鹏,腾文礼,赵金凤,高碑店市隆飞和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972号原告:张晓鹏,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腾文礼,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高碑店市。被告赵金凤,女,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现住高碑店市。第三人:高碑店市隆飞和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锁成。原告张晓鹏与被告腾文礼、赵金凤、第三人高碑店市隆飞和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晓鹏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 更多数据: